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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网评:以券抵薪是赤裸裸的薪资侵权

来源:西安网 时间:2025-01-06 10:14 阅读量: 字号:

  “没钱开工资使消费券抵工资,大家来说说这合适不?”1月4日,吉林长春一位员工发视频晒出辛苦3个月工作,换来一堆被限定使用的消费券。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拨打吉林法律咨询热线,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用消费券开工资不合理不合法,员工有权拒绝。(1月5日大风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且“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可见,以券抵薪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不过,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竟然无视法律法规,不是动辄以物抵薪,就是任性以券抵薪。此次吉林长春某企业以券抵薪,不就是一个明证吗?笔者以为,以券抵薪是一种赤裸裸的薪资侵权行为。

  也许有人会说,只要消费券的面价与工资金额相一致,员工并没有被亏欠啊?但殊不知,消费券能和货币相提并论吗?比如,员工需要缴纳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费用时,能用消费券支付吗?答案明显是否定的。

  所以,防范用人单位以券抵薪的薪资侵权行为,还需劳动监察部门站出来。

  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和教育力度,不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设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发布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让更多的用人单位知晓以券抵薪等薪资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学会遵规守法,据实以货币形式给员工发放工资。

  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察的主体责任,积极主动为员工撑腰,对以券抵薪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妨通过约谈、开罚单、列入“黑名单”等多种处罚手段,倒逼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

  与此同时,员工一旦遭遇用人单位以券抵薪等薪资侵权行为时,既要坚决说“不”,又要积极大胆地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工资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装哑巴,任凭无良用人单位以券抵薪,而助长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嚣张气焰。

  相信,只要劳动监察部门“普法+处罚”双管齐下,再辅以员工学会主动维权,就一定能有效遏制无良用人单位以券抵薪的薪资侵权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好员工的薪资权益。

  廖卫芳

编辑: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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