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一起“孤独死”遗产纠纷案近期持续引发舆论关注:41岁的赵女士病逝,父母早亡、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双方的叔姑舅姨共9人共同起诉要求分割遗产。法院最终作出判决,9名亲属共分得存款、保险金、抚恤金合计11万元,价值约400万元的房产则收归国家所有。
在舆论场中,不少声音把讨论焦点放在“房产凭什么归国家”上,甚至生出“国家与民争利”的质疑,反倒淡化了“9名远房亲戚主动争遗产”的核心事实。但回到法律逻辑与案件本身,这份判决非但不是与民争利,恰恰是对逝者意愿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遗产继承规则,底层逻辑十分清晰:有遗嘱的优先按遗嘱执行,充分尊重本人处分财产的权利;没有遗嘱的,由法定范围内的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之外、对逝者生前抚养较多的人,可酌情分得相应遗产;穷尽所有继承顺序后仍处于无主状态的遗产,才归国家所有,且会用于公益事业。这套规则从个人意愿到亲属权利,再到国家兜底,层层递进,边界清晰。
具体到本案,9名起诉的亲属本身就不在法定继承人序列中。法院酌定分给他们11万元,已经考虑到部分亲属对赵女士生前有一定帮扶,其中帮扶较多的叔叔分得20%,其余各分10%,本身就体现了付出与权利相匹配的裁量尺度。但如果仅凭远房血缘关系,就要分走价值400万元的房产,显然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赵女士生前有稳定收入、能够独立生活,多数亲属只是间歇性探望,并未承担主要扶养义务。倘若远房亲戚只靠血缘就能继承大额不动产,反而是对逝者个人财产权的漠视。
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让更多远房亲戚参与继承,避免遗产归公。可这起案件恰恰反证了这种思路的现实风险:仅仅9名叔姑舅姨,就已经对簿公堂争遗产,若是真的放开继承范围,只会吸引更多有血缘、没交情的亲戚上门分一杯羹,激化民间所谓“吃绝户”的矛盾。到头来,不是激励亲属多照料独居老人,反而会让未婚、丁克、无子女的群体成为被觊觎的对象,平添更多家庭与人际纠纷。
事实上,无主遗产归公并非我国独有的制度设计,而是世界多国的通行立法惯例。比如英国规定,在穷尽特定范围的亲属继承后,剩余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设有类似的兜底条款。这项制度的本质是财产流转的最后一道闸门,而非国家“贪图”公民财产。收归国有的遗产最终会用于公共事业,本质上是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
随着社会老龄化加深,独居群体规模持续扩大,未来“孤独死”引发的遗产纠纷只会越来越多。比起反复纠结遗产该不该归国家,更有现实意义的提醒是,每个人都可以提前通过遗嘱安排好身后财产,明确自己的分配意愿。这既是避免亲属陷入纷争的最好方式,也是对个人财产权利最完整的行使。
这起案件更重要的价值,不止于定分止争、厘清标准,更在于提醒我们:遗产继承不是见者有份的血缘分利,而是以逝者意愿和实际付出为核心的权利安排。血缘不直接等同于继承权;收归国家,也只是穷尽继承顺序后的最后兜底,而非继承制度的常态。遗产法律的初心,是保障财产按照逝者的意志流转,而不是给远房亲戚创设“理所当然”的分利预期。面对日益增多的独居与“孤独死”现象,与其事后争论遗产归属,不如生前用遗嘱安排好身后事,让财产归其所愿,让亲情少些算计,让告别多一分体面,这才是这起判决留给社会最该读懂的启示。(西安网特约评论员黄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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