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说他是警察,要跟报警接线员通话”。日前,陕西定边李先生社交平台发文表示,其13岁的儿子李明夜间回家途中,遭两名“醉酒”公职人员无故殴打,致未成年人受伤入院治疗,涉事两人分别为定边县公安局民警郭某和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定边管理部工作人员刘某。事发后,涉事公职人员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但后续道歉、赔偿事宜时隔近四个月均无明确结果。(南方都市报)
打人者辩称,“看到孩子晚上不回家,想管教一下”。一个13岁男孩深夜走到自家小区门口,竟被两个陌生成年男子以“管教”之名施暴。谁给了他们管教的权力?谁又赋予了他们动手的资格?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晚,刘某因见小李等人“形迹可疑”,从身后踢了小李一脚,又拍打其后颈部。随后刘某与朋友郭某相遇,郭某打了小李面部一巴掌。
从“形迹可疑”到“想管教”,打人者的逻辑荒诞而危险。深夜出现在小区门口的未成年人,竟成了可以随意动手的对象。“管教”二字本应是师长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却被两名公职人员滥用来为暴力辩护。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其中一人系定边县公安局民警郭某。
如果说刘某的行为尚属个人素质问题,郭某作为民警则是知法犯法。事发视频显示,小李拨打110报警时,郭某大声呵斥并掌掴正在报警的孩子。在报警过程中实施殴打,客观上存在压制公民报警权的性质,主观恶性大于普通殴打。一个民警,本该是报警电话那头守护百姓的人,却成了报警人面前施暴的手。
法律对未成年人有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从重处罚情形。然而,最终处理是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公职人员掌掴未成年人、压制报警,竟适用最低限度的拘留,这让我们不禁要问:法律的从重规定,究竟从重在哪里?
行政处罚解决的是公法层面的惩戒,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是基于人身侵权的民事义务。即便打人者已执行拘留、缴清罚款,依然应当向受害未成年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全部损失。然而事发至今,打人者从未道歉,医药费全由家属承担。郭某接受采访时以“案件已立案”为由拒绝回应便挂断电话。一个造成13岁孩子闭合性颅脑损伤和耳鸣的事件,在施暴者那里仿佛已经“结案”。
这并非一起简单的治安案件。郭某作为民警,刘某作为公积金管理部工作人员,两人均为公职人员。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公安机关内部的纪律调查,都不应止步于十日拘留。纪检监察部门理应启动调查,给出应有的处分。公众期待的不只是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更是对公职人员权力边界的严肃审视。
一个13岁孩子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因心理压力近一个月不敢去学校,而施暴者至今没有一句道歉。这样的对比,是对公平正义最直接的拷问。行政处罚不能替代民事赔偿,十日拘留也不该是终点。
依法追责、公开调查、赔礼道歉,一样都不能少。这不仅是对一个受伤孩子的交代,也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西安网特约评论员刘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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