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安徽滁州多名个体户反映,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闫某艳持盖有单位公章的供货合同,向十五人赊购烟茶酒,累计诈骗三百五十六万元。闫某艳因诈骗罪被判刑八年,但受害者数百万元货款至今未追回。当地公安局书面回复称,涉案合同系闫某艳私自制作并私盖公章,属个人行为,公安局无支付责任。
乍听之下,“个人行为”四个字似乎理直气壮。民警个人犯罪,单位当然不该背锅。但细究起来,这起案件绝非普通诈骗。一名在职民警,长达三年间持续使用刑侦大队公章与个体户签订合同,涉案金额数百万元。公章是国家机关公权力的物化象征,是百姓眼中的信用凭证。个体户们之所以敢赊出数百万元烟茶酒,不是信任闫某艳这个人,而是信任那枚红色公章背后的公权力。如今钱被卷走,人被判刑,公安局却用一句“私盖公章”将自己摘得干干净净。这个逻辑与出事就推给临时工的套路何其相似。
更值得追问的是,一枚公章,三年时间,十五名商户,数百万元赊账,定远县公安局当真毫不知情?但凡有一次正规的合同备案,一回例行的财务抽查,一轮对异常大额消费的内部过问,这出闹剧都不至于演上三年。公安局领导是否从未过问,公章使用登记是否形同虚设,内部审计是否从未触及?这些问题,不是一句“个人行为”就能绕过去的。
从法律层面而言,当然要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犯罪,但单位对公章的管理责任不容推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便闫某艳私自盖章,但其长期持有公章、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也已构成表见代理的基本特征,个体户有充分理由相信她在履行职务。退一步讲,就算不构成表见代理,单位因公章管理混乱导致他人损失,也须承担过错责任。三年、数百万元、十五名受害者,如果还不能证明管理存在重大漏洞,那什么才能证明?
更令人心寒的是事发后公安局的态度。三百多万元,对于小本经营的个体户而言,可能是半辈子的积蓄,是养家糊口的命根子。民警拿着公章来赊账,他们不敢不赊。如今公章成了“私盖”,损失却无人问津。法院虽已就追缴违法所得立案,但执行能否到位仍是未知数。公安局作为公权力机关,哪怕先从道义和责任角度先行垫付部分损失,再向闫某艳追偿,也好过一句冷冰冰的“无支付责任”。这种急于切割、冷对受害者的姿态,损害的不仅是十几个商户的利益,更是群众对基层单位的整体信任。
当然,这起案件的警示意义也不容小觑。如果任何一枚公章都可以被内部人员私盖,事后单位用“个人行为”轻松免责,公权力机关的信用将荡然无存。老百姓以后看到红头文件、看到单位公章,是不是都要先怀疑一下“这是不是私盖的”?公信力的崩塌,远比三百多万元损失更可怕。
公章不是“免责章”,民警穿上制服也不是自由人。单位的公章管理制度篱笆必须扎紧,专人保管、使用登记、审批留痕、定期核查,一个环节都不能少。定远县公安局应当正视自身管理漏洞,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追赃挽损,对暂时无法追回的部分理应考虑先行垫付,而后向闫某艳追偿。只有这样,才算真正扛起主体责任,能让受害商户感受到公权力不是冷冰冰的“免责声明”。
一枚公章盖上的是国家公信力,划掉责任不能只靠一句“个人行为”。守住公章,才能守住百姓对公权力的信任。(西安网特约评论员刘海军)
编辑: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西安网”的文字、视频、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s://www.xiancity.cn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国新网许可证编号:61120170005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705078号 陕ICP备09025004号 陕新网审字[2002]007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61011302000101
Copyright 2000-2026 by www.xiancity.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