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海南三亚中学一名老师被曝因参加其他单位招考遭校方开除,此事引发关注。目前,涉事老师已经申请劳动仲裁。校方称其未经批准报考其他单位,违反《教职工管理规定》,属严重违纪。
教师考个试就被开除,听起来匪夷所思,劳动者谋求更好发展的基本权利,何时成了“严重违纪”?面对舆论质疑,校方给出的解释是“教师流动性比较大,为了方便管理”。教育局工作人员也坦言,合同已写明“未经允许不得报考其他单位”。言下之意,这是“你情我愿”的契约自由,外人无可置喙。可一份劳动合同,真能如此剥夺择业自由吗?
固然,民办学校有权通过合同约束员工,防止人才流失。但任何合同条款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成为滥用管理权的挡箭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未经批准不得报考其他单位”,本质上是择业权的变相剥夺,从订立之初就涉嫌违法。
显然,校方将“报考其他单位”等同于“严重违纪”,是对违纪概念的肆意扩大化。该教师参加考试且未被录取,既未影响正常教学,也未泄露学校机密,更未造成实际损失,何至于直接开除?这种“零容忍”的背后,不过是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视为私有财产的傲慢——我花钱雇了你,你的人身自由就得归我管。
民办学校教师的流动性大,恰恰反映出行业待遇与职业尊严的困境。校方不想着如何改善条件留住人才,反而用霸王条款把人困住,这种“方便管理”的懒政思维,既是对教师职业尊严的践踏,也是对教育行业生态的破坏。试想,当教师连看看外面世界的机会都被剥夺,他们又如何能安心教书育人?这种“圈养式管理”下的教师队伍,又怎能给学生传递自由、开放、进取的价值观?
当然,此事进入劳动仲裁程序,说明法治渠道仍在运转。但值得追问的是,这样的霸王条款为何能堂而皇之写进合同?教育局作为主管部门,平时对民办学校的用工合规性是否尽到了监管责任?如果每次都要等到舆论曝光、仲裁介入才督促改善,那么还有多少教师的权益在沉默中被侵害?
市场化绝不等于丛林化,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必须要有边界。教师的职业自由,不该是合同里的禁止事项,而应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希望劳动仲裁能给这位教师一个公道,更希望所有用人单位明白,真正的人才管理,靠的是尊重与温度,而不是条款与霸权。(西安网特约评论员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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