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四川广元市旺苍县一名女子因名字“丽春”屡遭嘲笑,四次前往派出所申请改名均被驳回,最终被要求提供“精神伤害证明”才获通过。(四川日报)
这则新闻看似是个体遭遇,实则折射出行政规定与法定权利之间的深刻矛盾。当一个普通公民连决定自己称呼的权利都要经过层层论证时,我们不得不思考:名字究竟是谁的归属?又是谁在定义一个人的身份认同?
姓名权是人格尊严的起点。《民法典》明确赋予公民变更姓名的权利,这本是文明社会对个体自主的尊重。然而在现实中,某些地方规定却为这项权利设置了无形栅栏。当工作人员以“没有歧义”为由拒绝申请时,本质上是在用公共认知替代个人感受。这就像要求一个人必须穿着不合身的衣服,只因为旁观者觉得“不算太难看”。名字对个体的意义,远不止于符号本身,它承载着自我认同与社会交往的全部重量。一个让你每次自我介绍都感到羞耻的名字,就像鞋里的沙砾,外人看不见痛楚,却足以让每一步都变成煎熬。
地方规章与上位法的冲突在此事中尤为醒目。当省级规程将成年人改名权限定在“违背公序良俗”等狭窄范围时,实际上是用行政便利剥夺了法定权利。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当基层执法者只会对照条文机械操作,法律便成了没有灵魂的文本。
改名难的背后,是管理思维与服务意识的错位。户籍管理固然需要秩序,但秩序的本质应当是为公民幸福生活保驾护航,而非让民众为制度牺牲正当权益。就像修剪树木,是为了让它更好地生长,而非禁锢它的形态。湖南男子多次改名虽显极端,但其初始申请获准恰恰证明:在尊重权利与维护秩序之间,完全存在更智慧的平衡点。中国人的名字往往蕴含着家族期待,但当这些期待成为当事人的负担时,成年后的自我重塑理应得到包容。那些名叫“招娣”的女孩,那些被谐音所困的男女,他们想要的不只是新名字,更是重新定义人生的机会。
一个健康的社会,应当允许公民在法律框架内修补生活的遗憾。改名不是任性,而是对完整人格的追求。正如树木不会拒绝生长新枝,社会又何必阻挠个体向更美好的自我进化?当一个人因改名而重获新生时,她脸上绽放的笑容,才是制度最该珍视的风景。
“丽春”的遭遇启示我们,规定的刚性不该碾压人性的温度,行政的效率不能凌驾于公民的尊严之上。真正的法治精神,既在于对规则的遵守,更在于对权利的守护,所有的制度设计,最终都是为了成就一个个具体而鲜活的人生。
作者: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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