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因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设置“35岁上限”年龄门槛,这让不少大龄求职者患上了“年龄焦虑症”,也让众多大龄求职者不得不望“岗”兴叹,这无疑是一种职场招聘积弊。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同时,《就业促进法》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必须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各种就业歧视。可见,用人单位设置“35岁上限”招聘规则,明显涉嫌违法违规,是地地道道的年龄歧视。
其实,用人单位设置“35岁上限”招聘规则弊端多多。一方面,对于求职者而言,年龄歧视有失公平,不利于其职业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歧视性用工可能会将真正有能力的求职者挡在门外,而一旦求职者无法顺利进入职场,会减少劳动力供给,导致劳动力短缺、用工成本上涨;同时,对于社会发展而言,在人口红利逐步消失、人口日益老龄化的背景下,不利于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也会造成人力资源浪费。当然,这也严重损害了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
不过,要真正打破“35岁上限”招聘规则,还需多方协同发力。一方面,司法部门要尽快通过立法的形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既要明确解除“35岁上限”招聘规则,又要明确惩处标准,防止和纠正年龄歧视,在制度上进一步保障高龄求职者的就业平等权。同时在司法层面,不妨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超出法定资格要求的年龄限制均属无效,并降低求职者举证难度,要求用人单位就年龄限制的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
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作为职能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察的主体责任,既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设置招聘条件,引导用人单位在用人和招聘时不再设置年龄门槛,又要对违规违法设置年龄门槛的用人单位进行严处罚,不妨通过约谈、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开罚单等多种方式,倒逼用人单位不再设置“35岁上限”招聘规则,自觉远离招聘年龄歧视。
当然,还有一点也很重要,政府部门也应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用人单位取消招聘年龄限制,以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再就业培训制度,为大龄求职者提供技能培训机会,帮助其适应市场需求,确保享有公平、同等的就业机会。如此,才能打破“35岁上限”招聘规则,让年龄门槛不再成为大龄求职者的一块绊脚石。(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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