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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评线】让围猎者无“猎”可“围”

来源:西安网 时间:2021-10-22 09:42 阅读量: 字号:

  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严肃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行为。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与司法机关协同发力,抓住惩治打击重点,提高打击的精准性、有效性,不断加码遏制“围猎”,推动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10月19日《中国纪检监察网》)

  “围猎”一词本来是指在打猎时提前布好诱饵、陷阱,伺机合围而猎。公仪休相鲁而嗜鱼,一国尽争买鱼而献之,公仪子不受。其弟谏曰:“夫子嗜鱼而不受者,何也?”对曰:“夫唯嗜鱼,故不受也。夫即受鱼,必有下人之色;有下人之色,将枉于法;枉于法,则免于相;虽嗜鱼,此不必能致我鱼,我又不能自给鱼。公仪休嗜鱼看似虽小,但道出的却是“围猎者”与“被围猎者”往往都绕不开“利益”二字的约束和羁绊。那么,要铲除“围猎”和被“围猎”的土壤,首当其冲得让围猎者无“猎”可“围”。

  让“猎”无所得。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一些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的行为不难发现,其大多数都与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诱惑、算计、讨好、捧杀”脱不了干系。固然,与“围猎者”想从党员干部权力“辐射”追逐周边“利益”有关,但更与被“围猎”者权力之源不无关系。受贿人处于掌握、分配资源、利益的地位;受贿行贿犯罪具有较强的隐秘性,如果行贿人不配合,查处受贿犯罪就面临关键证据不到位的问题;行贿人行贿的目的是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或为了节省经营成本,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等等如是,说到底,“猎”有所得。

  让“围”无意义。“道自微而生,祸自微而成。”围猎者以利猎权、借权生利,干扰了经济秩序,破坏了政商关系,侵蚀了党员干部队伍,污染了政治生态,着实不容小觑。“有的领导干部跌入腐败犯罪的泥坑,原因就是交友不慎。孙悟空把唐僧放在那,用金箍棒划一个圈,妖魔鬼怪就进不来了,自己要给自己划一个圈”。自己给自己画个圈、法律法规给“围猎”者画个圈、监督部门给党员干部画个圈,把定操守、守住规矩,克制自己、重视小事,留心小处、涵养小节,利剑高悬、拧紧“阀门”。如果没有权力作为“引线”,“围”也就毫无意义。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要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必须双管齐下,既要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严惩索贿受贿的官员,也要坚决打击行贿行为,严厉惩治那些“围猎”官员情节十分恶劣的不法商人。心中有戒、心中有法,才能行得正、坐得端,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唯有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才能用来为老百姓谋福祉。分清官商两道,做到咬咬耳朵、提提领子、扯扯袖子抓“长”抓“常”,才能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破除围猎者心中“贼”。

  让围猎者无“猎”可“围”。只要尽可能减少国家工作人员的寻租空间,从制度和机制上将权力行使公开化,在程序细节上下功夫,提高“围猎”成本、降低“围猎”成功的可能性;只要加大惩戒的力度,定能坚守自己的底线,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不“入局”也就不会被“围猎”,心中有戒才能不被“围猎”。

  作者:余志勇

编辑: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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