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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9月1日起: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业广告

来源:西安网 时间:2021-07-23 10:53 阅读量: 字号:

  西安网讯(记者 黄敏 实习记者 董奕男)记者22日从市政府了解到,《西安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办法》印发,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及其管理活动。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条件的小区应当升挂国旗

  《管理办法》明确,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桌面摆置国旗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场所和机构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升挂国旗的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工作作息时间合理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落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室外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建筑物门首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国旗旗面门幅下沿应当高于地面2.5米以上;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醒目区域,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悬挂在主席台或者讲台上方。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落地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室内显著位置,在会场内应当置于主席台正后侧或者主席台两侧;室内有其他旗帜的,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室内插置式国旗的旗杆可以垂直,也可以倾斜,但倾斜时旗杆与垂直线的夹角应当在20度之内。桌面摆置国旗,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挡。

  不得升挂或者使用不合规格的国旗

  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由国旗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收回后,交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统一处理。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国旗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国旗的升挂、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国旗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升挂、使用和收回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纠正建议,或者向国旗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

  接到投诉后,有关单位应当立即依法调查处理。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处理。

  此外,开发区范围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等活动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编辑:黄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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